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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影响下的企业劳动用工问题解答

类型:法治热点

时间:2020-02-12

劳动雇佣

来源:程潇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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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来,受疫情的影响,很多企业都不能在春节假期结束后按时开工,法定节假日延长,延长期间是否带薪,以及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能否以经营困难而解除劳动合同、隔离期间有无工资、能否因劳动者为病毒肺炎、疑似病患或亲密接触者而解除劳动合同等一系列劳动用工合同问题需要解决。下面对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一、不能返岗复工工作的工资怎么算?

        先用年休假,年休假用完再参照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标准。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如果使用带薪年休假,那么工资自然是按照正常提供劳动来计算了。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二、被隔离不能正常返工上班的,同样支付工资。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不得解除劳动关系。

         三、用人单位能不能以劳动者为确诊病患、疑似病患或亲密接触者而解除劳动合同?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不得解除劳动关系。除非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或者劳动者发生《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即使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劳动者医疗期届满,如果其仍未痊愈尚在患病治疗期间,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第六十二条规定以及《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因此,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后被治愈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其曾经患有上述传染病为由对其拒绝录用,更不得者实施任何就业歧视行为。

        因此,即使受疫情影响,有些企业经营发生困难,用人单位也要严格遵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不能随意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按时按标准支付工资,劳动者也要配合公司调度安排,共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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