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影响下劳动合同的解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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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历了春节延长假期、延迟复工后,很多用人单位已经在2月10日复工,劳动者也陆续返岗复工。此时有人欢喜有人愁,因为有的劳动者被告知企业因经营困难而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小王为实体商场门店的促销员,因疫情的影响,商场门店在2020年1月29号上班后就闭店不上班,接到副店长的电话被要求写辞职报告,让其主动辞职,像这种情况,被公司辞退,能得到什么样的补偿。
首先,用人单位不能因为生产经营困难裁员而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作出裁员应当用人单位以申请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除非劳动者同意解除,否则属非法解除,应支付经济赔偿金。当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或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而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虽无需经过职工的同意,但企业必须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并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方可裁减人员。
其次,用人单位不能单方直接声称破产而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在人民法院尚未宣告公司破产期间,公司不能单方以其申请进入破产程序为由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如果向劳动者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者直接要求劳动者自行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属于违法解除,公司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可以看出,当公司即将要解散的时候仍有大部分员工的合同并没有到期,就算公司进行破产清算,解除劳动合同这一方面也不是由公司独自做主的,需要当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劳动合同才算被终止,但是公司也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所以,不管是公司还是员工都应该依法冷静处理此类事件。
在疫情肆虐特殊时期,用人单位在处理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时因该冷静处理,认真读懂相关法律知识,了解法律法规规定,以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支付经济赔偿金,这样既不利于公司发展,也不利于和谐的劳动用工关系持续。处理好劳动关系才是对战胜疫情的最大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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