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下的双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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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梅梅是某建材工厂的安保,某日在值班时看到有人非厂内人员开车闯入工厂,遂前去阻止,在阻止过程中发生冲突,被下车人员雷某尖刀刺中腹部而受伤,后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经住院治疗共花费13万元。经保险经办机构认定为工伤,在保险公司赔付保险费后,韩梅梅向雷某追要人身损害赔偿,但雷某以保险公司已经赔偿为理由拒绝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规定第一款明确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的救济途径;第二款确定了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向第三人提起损害赔偿的权利。
社保机构不能以被保险人已经对该第三人提起诉讼或者第三人已经赔偿为由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亦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医疗费用除外。” 侵权人不能以保险经办机构已经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而进行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12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工伤保险待遇与第三人侵权赔偿系基于不同法律关系,与不同赔偿主体之间产生的法律责任。受害人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和第三人侵权赔偿,均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两种权利并行不相冲突。人身损害以及工伤保险待遇能够同时主张,但是医疗费和丧葬补助金是不能够获得双倍赔偿的,韩梅梅被侵权被认定为工伤,可以同时主张工伤保险中的相关待遇以及向第三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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