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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三”也能获得遗赠遗产?遗赠协议应当符合公序良俗

类型:法治热点

时间:2020-05-18

婚姻家庭

来源:肖慧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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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遗赠协议、公序良俗、法律原则、继承 

        2001年轰动一时的泸州遗赠案,至今也是法学院学生入门法学理论的经典必读案例,该案在一审中,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遗赠人黄永彬的遗赠行为违法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行为。”在二审中,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遗赠人黄永彬的遗赠行为虽系黄永彬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其内容和目的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民事行为。”可以看出,一审二审法院在认定遗赠行为的效力时,都适用了公序良俗原则。那么,本案件是否应当适用公序良俗原则呢?

        被继承人的原配妻子作为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不论是根据《婚姻法》还是《继承法》都有继承权,当然,被继承人也有遗赠的自由,但是,遗赠自由是不是意味着不受法律约束呢,违法遗赠当然无效,但本案涉及的重点是遗赠有违当时《民法通则》公序良俗原则时是否合法有效适用,而公序良俗原则适用又是有什么标准。法律原则适用的条件为:(1)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2)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在既有规则又有原则的情形下,可以优先适用原则。(3)在适用法律原则,必须要给出强有力的理由,进行有效论证。本案被继承人与原告的婚外不正当关系本来就是违法行为,遗赠绝不是随意给任何一个人都可以,而没有一个范围限制,现实生活中,遗赠绝不是随意给任何一个人继承遗产。因此,本案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应该适用公序良俗原则,这也涉及社会长期法治稳定发展。

        不仅有违公序良俗原则,小三行为更是违反《刑法》对重婚罪、《婚姻法》夫妻双方的忠诚义务以及《民法》中配偶权的规定。虽然说被继承人遗赠行为是自由的,貌似与其婚内出轨、构成重婚罪无关,但该遗赠行为如果是踩在违法的道路进行的,那法律绝对是要反对的。本案中被继承人已经构成了事实婚姻和重婚行为,这种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重婚行为即使没有提起公诉也没有被害人提起自诉,但也不能被支持。《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被继承人和原告的行为显然是侵犯了被告的配偶权,不仅违反了《刑法》,也违反了《民法》,并且现在“包二奶”现象愈演愈烈的社会现状之下,合法婚姻家庭变得十分脆弱,如果法官此时再拒不对合法配偶援之以手,其社会良知何在,支持该遗赠行为也不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稳定、社会和谐发展。

        通过法院的实务判决,也给哪些做别人有妇之夫的小三敲响警钟,有所付出没错,可以得到相应的补偿,但绝不能因此成为他人家庭中的一员,做人小三不可取,破坏家庭该打脸。本案黄某将财产遗赠给自己婚外同居对象,与社会公德违背。法律的目的就是维护社会实质的公平和正义,这种情况下遗赠不应该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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