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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婚内出轨转移房产,妻子起诉离婚,法院怎么判?

类型:法治热点

时间:2023-01-09

婚姻家庭

来源:淘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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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军(化名)和陈莉(化名)1986年因工作关系认识,相恋两年后登记结婚,婚后双方育有一子一女,现如今两名子女均已成年,因张军婚内婚内出轨、偷偷转移财产,陈莉无法再与其共同生活,起诉离婚。

 

 

陈莉认为张军在婚姻存续期间故意转移夫妻财产的行为恶劣,未经同意通过隐瞒的方式擅自转移多套婚内房产。

据了解,A房的原始房产证件一直由陈莉保管,张军却谎称遗失证件,向房产部门补办房产证后,私自将这套房转移给了第三人廖某,并且一直隐瞒着。

此外登记在陈莉名下的另外一套B房为夫妻共同财产,在2018年间,张军在未告知和未经陈莉的同意下,转移给了第三人张某。此外,市里的一块C号土地张军也已经转移给了他人。

陈莉认为张军转移房产的目的就是为了侵吞自己应有的份额。

除以上房产外,张军名下的某银行还有一笔存款,该存款是出售夫妻共有房屋所留存的存款,房屋在未出售前一直都是由陈莉负责供楼按揭、偿还银行债务的,在出售房屋前,陈莉与张军并没有书面约定所得财产的归属。

陈莉认为应视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涉案银行存款280万元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对于夫妻其他共有财产方面,张军刻意隐瞒了其在广州市某地建有的一别墅,土地权属登记在张军的名下,别墅是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建设,但一直由张军霸占,不让陈莉回去居住,导致陈莉现无居住场所。

此外,张军还婚内出轨、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

陈某请求:1.判令陈莉、张军离婚;2.判令登记在张军名下的C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全部归陈莉所有;3.判令张军在某商业银行账户存款280万元归陈莉所有。

 

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离婚的法定条件。陈莉、张军自由相识相恋后自愿登记结婚至今已经超过三十载,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子女,双方本应珍惜。

现陈莉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张军明确表示同意离婚,经一审法院调解和好未果,可见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陈莉诉请与张军离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陈莉主张张军存在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但对此未有证据予以证实,故陈莉诉请张军不分财产,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经查明,C土地权利人是张军,为单独所有,登记日期为2017年6月,该地加盖有建筑物,但是建筑物没有产权登记信息,因为张军已将该块土地转让他人,所以无法证明该地与陈莉有关,但根据物权法推定土地上建筑物为双方婚内出资建造。

张军辩称该土地已经转让给他人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该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张军在婚内取得,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故一审法院确认C号土地的使用权由陈莉、张军各占50%份额。

关于张军的某银行账户存款,陈莉确认双方婚内出售夫妻共同房产时约定所得价款1080万元各占一半,账户收到的455万元存款应为张军的个人财产,陈莉诉请分割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张军的账户在取得455万元前有存款18085元,该笔款项应为夫妻共同财产,陈莉享有50%的份额即9042元。

因张军的账户在收到455万元后未再有款项收入,故一审法院确认张军的账户内的现有存款280万均归张军所有,张军应向陈莉支付分割存款补偿款9042元。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

一、准予陈莉与张军离婚;

二、确认座落于广州市C号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为陈莉和张军的夫妻共同财产,陈莉占50%的份额,张军占50%的份额;

三、张军在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的银行账号内的存款归张军所有,张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陈莉支付分割存款补偿款9042元。

 

二审法院

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陈莉提交如下证据:

1、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拟证明张军隐瞒了夫妻共有财产情况,该土地上建有房屋一幢,应属于夫妻财产进行分割;

2、存量房买卖合同,拟证明张军在婚姻存续期间私下将共有房屋转移过户到他人名下的恶意转移行为。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是离婚纠纷,陈莉、张军对于一审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并无异议也未提起上诉,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陈莉上诉认为张军存在婚内出轨、与他人非婚生育子女及恶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过错,故要求张军不分财产的问题。

对此,本院认为,陈莉虽主张张军婚内出轨及与他人非婚生育子女,但陈莉提供的支持其诉讼主张的证据仅为案外人的微信标签及电话号码、衣物照片,不能充分证明张军违背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存在过错。

因此,陈莉以此主张张军应少分财产或不分财产的上诉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关于陈莉上诉主张张军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审理期间,陈莉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一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陈莉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审查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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