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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友嫌弃男友没房子提分手,男友起诉至法院,要求其退还20万!

类型:法治热点

时间:2023-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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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淘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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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与女友分分合合2年,先后为女友转账近20万,原本以为会迈入婚姻殿堂,谁想最后被女友嫌弃没房提分手,男子一气之下将女友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赠与款项,法院会怎么判呢?

 

 

案例详情

薛彬彬(化名)与任佳丽(化名)2016年相识,直到2017年下半年,两人才确立恋爱关系,热恋期刚过没几个月,于2018年3月份分手。

时隔5个月,两人破镜重圆,重新和好,然而又是同样的时间,感情维系了不到一年,2019年3月初,任佳丽再一次提出分手,此后一直没有复合。

2018年10月份薛彬彬向任佳丽转账2万元,2018年12月转账1万元,2019年1月转账1万元,2019年2月转账14万元,2019年3月转账4000元,分手后没多久,又向任佳丽转账了1万元。

上述款项合起来194000元,薛彬彬认为上述款项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赠条件,现如今该目的无法实现,那么就可以撤销该赠与行为。

任佳丽认可上述金额,但是她认为这是与薛彬彬恋爱期间,对方赠与自己的,双方从未提及结婚事宜,不同意返回去。

对此,薛彬彬直接将任佳丽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判 

庭审中,薛彬彬为证明其生活困难,需要赡养母亲,提供了母亲2020年6月出院小结一份,薛彬彬为证明自己负债累累,还提供了信用卡账单。

任佳丽认为借款4万元,时间是2020年7月,是在薛彬彬提起诉讼之后的借款,有故意伪造证据之嫌。

另外还查明,薛彬彬系某医疗器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是薛彬彬反驳说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兄长,他只是挂名的法定代表人。

任佳丽辩称,二人交往期间,薛彬彬一直以富二代身份与自己交往,对于他的实际经济情况不是很清楚,后来发现薛彬彬在某些事实上对自己存在欺骗情形,才提出分手。

 

一审法院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有义务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不能提供证据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对于案涉款项的性质,薛彬彬认为系以结婚为目的对任佳丽的附条件的赠与,因双方未能缔结婚姻关系,故任佳丽应予返还。

但薛彬彬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赠与符合以结婚为目的附条件赠与的情形,且经法院要求薛彬彬、任佳丽本人到庭查明事实的情况下,薛彬彬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自行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通过庭审查明的事实及薛彬彬、任佳丽的陈述,案涉款项应认定为薛彬彬为向任佳丽表达爱意、保持与增进恋爱感情的一般赠与行为。

故对薛彬彬要求任佳丽返还194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

二审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理由及依据:薛彬彬给付任佳丽194000元,系薛彬彬为表达爱意、增进双方感情等作出的赠与行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公序良俗,故应认定薛彬彬、任佳丽之间发生的赠与合同法律关系有效。

薛彬彬现无充分证据可证明前述款项系婚约彩礼,故本案不能适用婚姻家事法律规定中有关彩礼的规定;薛彬彬也无充分证据可证明双方在赠与行为发生时约定赠与附有义务,也不能证明任子轩有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故,范薛齐要求撤销赠与合同、返还款项与法不符。

 

另,薛彬彬、任佳丽于2019年3月分手、终止恋爱关系后,薛彬彬在已经赠与任佳丽184000元的情况下,于2019年3月13日再次赠与任佳丽10000元;薛彬彬身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行为可表明其不仅不就前述赠与款项主张撤销赠与合同、要求返还,相反仍继续赠与,以此表达自己的感情等。

薛彬彬、任佳丽于2019年3月分手、终止恋爱关系,根据薛彬彬本案所诉的事实和理由,应当认定薛彬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所诉撤销案涉赠与合同的原因(薛彬彬自己认为的原因),但其在2020年5月才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间。

薛彬彬虽然曾于2019年8月向人民法院以民间借贷为由向任佳丽提起诉讼、要求任佳丽归还借款194000元,但其并没有要求撤销赠与合同,而是认为向任子轩出借194000元、要求归还,显然有违诚信,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担。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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