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花77万请人代孕,事后将女方一家告上法庭要求退钱,法院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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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与陈某皆已婚,2018年8月两人经人介绍认识,因为田某想生育儿子,与陈某达成有偿代孕(试管)生育儿子的合作意愿。
合作期间,田某先后给陈某转账共计776583元,谁想陈某迟迟没去代孕(试管),导致两人产生意见分歧,未能有偿代孕(试管),田某要求陈某退款,双方通过微信商量了还款事宜。
田某表示:“总共付给陈某七十七万余元,要求陈某退还六十万,”陈某本人同意了,并于2019年3月8日和9日二次通过银行转账还给田某100000元。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陈某于2020年3月19日因病逝世。此外,田某还得知一个惊人的消息,陈某早已结婚,并且还有一个儿子。
田某为追回所支付给陈某的款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的父母及其丈夫和儿子,在继承陈某遗产范围内承担退还款项的责任。
本案争议焦点:
若本案定义为赠与合同纠纷,田某主张撤销权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田某与陈某在各自的婚姻家庭外达成的有偿代孕协议行为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有悖公序良俗,是无效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一方。”
因此田某请求返还财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作为法定继承人陈某的父母及其丈夫和儿子均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利,因此,这四位被告人应在继承被继承人陈某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返还责任。
鉴于田某、陈某双方在本案中均有过错,并就返还财物已达成合意,后陈某亦按协议返还了100000元给原告田某,原告与陈某达成的财物返还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予以支持。
即陈某应返还给田某600000元,(包括已返还给田某的100000元),余下500000元,由四被告在继承陈某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返还给田某的民事责任。
关于如本案定性为赠与合同纠纷原告田某主张撤销权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的问题。
法院认为,本案田某与陈某双方达成的是有偿代孕协议,为无效的协议。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本案中,陈某明显出于以代孕而牟利之目的。故本案不属于赠与合同纠纷,也就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四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陈某遗产范围内返还原告田某5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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