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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试用期有多久 合法的试用期条款约定

类型:法治热点

时间:2020-06-03

劳动雇佣

来源: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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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呀找呀找工作,终于到了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老板说,先签个三年吧,试用期6个月。可我怎么听闺蜜说,劳动合同签2年,2个月试用期,那签3年,怎么就变成6个月试用期了呢?被试用期有点绕晕了是不是?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关系是我们最常遇到的情况,真正合法合理的解除程序是怎样的呢?

1、合法的试用期条款约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因此,如果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是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话,那么按照法律规定,约定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当然,是否约定试用期也是由双方协商确定的,法律对此并无强行规定。

2、明确的录用条件约定
(1)录用条件的法律支持录用条件有别于招聘条件,其属于劳动关系建立后考核员工是否转正的实质性条件。法律仅涉及了录用条件的名称,但如何设定录用条件,则完全由用人单位在合法框架内、结合用工实际情况而定。
(2)书面送达告知,员工签字,单位留存

3、追溯期限
用人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在试用期内进行。试用期届满前,企业必须对试用期的员工去留做一个选择,如果不太符合录用条件的,需要按照“从严控制”原则,在试用期内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超过试用期未进行相关程序,则不能以此为由对员工进行处理,即使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理由切实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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