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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担保物权出现竞合时该怎么处理?

类型:法治热点

时间:2020-02-07

房地产纠纷

来源:胡旺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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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中,抵押权,质权,留置权都属于担保物权,其中,抵押权又可以分为动产抵押权,不动产抵押权和不动产用益物权抵押权;质权可以细分为动产质权,权利质权;留置权分为普通留置权,商事留置权。


       担保物权从属于债权,在现实生活中,一个人可能享有多个债权债务,那么也可能设立多个担保物权,问题在于,若是这个人所承担的多个债务到期时,对同一个动产设立的多个担保物权该如何分配实现呢?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同一个动产上设立多个担保物权,各个主合同到期,而债务人不能承担所有的债务时,按照以下顺序实现各债权人的担保物权:首先,留置权优先,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的留置权人可以在各债权人中优先对留置物依法行使自己的到期权利。其次,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在担保物上不存在留置权时,已经经过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未经过登记的抵押权,对同一动产享有抵押权的两个债权人,经过依法登记的债权人可以就抵押物依法行使自己的抵押权,从而优先受偿。第三,经过依法登记的抵押权与经过依法登记的动产质权按照先来后到的顺序有序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在此过程中,无论是抵押权合同成立在先还是动产质权合同成立在先,都是按照登记顺序确定权利行使的先后。最后,未登记的抵押权处于最末端的位置,也就是说,未经过登记的抵押权,在实际生活中,最不具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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