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订本认购书前,乙方已仔细阅读了甲方于销售现场公示的《买卖合同》等签

1880900****

四川省 成都市

合同纠纷

2024-01-01

19.9元

在签订本认购书前,乙方已仔细阅读了甲方于销售现场公示的《买卖合同》等签约文本,甲、乙双方对前述文件的内容完全理解且无任何异议,乙方承诺在签署前述文件时不要求增加、减少或者变更任何合同内容或条款。 这个条款是霸王条约吗

补充图片

温馨提示:如果律师需要您提供更多的证据图片参考,请在此补充证据图片。

暂无律师回复

程志君

律师
累计服务: 1073 | 法律水平: 4.8 | 服务态度: 4.8 | 社会资源: 4.8

咨询 TA

上面解答你了也电话沟通好了。认购书出来前,商品房买卖合同都没有出来,因为合同主要条款还需要双方协商,没有协商怎么可能签订合同。因为没有出来所以才需要签订《认购书缴纳定金》,所以,认购书这里说的条款完全是违背事实的。当然也是无效的,你不要担心这个条款是什么霸王条款等。

2024-01-01回复

0

0

管壮志

律师
累计服务: 8314 | 法律水平: 5.0 | 服务态度: 4.8 | 社会资源: 4.8

咨询 TA

“霸王条款”是我们对不公平格式条款的通俗化称谓。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含有格式条款内容的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和格式条款具有相同效力。当上述格式条款的内容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不公平不合理现象时,我们统称其为不公平格式条款,即“霸王条款”。

2024-01-01回复

0

0

张扬智

律师
累计服务: 502 | 法律水平: 4.8 | 服务态度: 4.8 | 社会资源: 4.8

咨询 TA

这种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属于霸王条款。乙方并没有阅读相应的买卖合同,甲方并没有提供商品房预售合同。乙方是有权利解除这个认购书要求退还相应的认购款项的。

2024-01-01回复

0

0

刘义峰

律师
累计服务: 15530 | 法律水平: 4.8 | 服务态度: 4.8 | 社会资源: 4.8

咨询 TA

房地产是一个民生行业,却在错误长期引导下变成金融业,竟然产生的巨大泡沫,简直让人不可思议,当然商业欺诈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霸王条款就是单方面剥夺限制购房者权利增加义务的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你所说的这种情况必须有特别是提示如特殊的字体或者加黑加粗的,并且应当作出明确说明,否则还是要看合同内容本身是否存在上述问题而定。

2024-01-01回复

0

0

希望可以帮到你!

2024-01-04律师追答

孙云龙

律师
累计服务: 65 | 法律水平: 4.8 | 服务态度: 4.8 | 社会资源: 4.8

咨询 TA

所谓霸王条款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2024-01-01回复

0

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2024-01-01律师追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2024-01-01律师追答

郑晅

律师
累计服务: 576 | 法律水平: 4.8 | 服务态度: 4.8 | 社会资源: 4.8

咨询 TA

不见得。 霸王条款指的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条款,这些条款在订立合同时并未与对方协商。 所以,你的上述内容不一定是霸王条款。

2024-01-02回复

0

0

吴睿鑫

律师
累计服务: 840 | 法律水平: 4.8 | 服务态度: 4.8 | 社会资源: 4.8

咨询 TA

这个条款并不是霸王条款。 1.在购房过程中,开发商会要求购房者签署认购书或其他相关文件,其中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购房价格、支付方式、定金等相关条款。这些是开发商的“格式条款”,都是经过开放商律师分析,不过法律上对这些条款解释权对我们买房人有利,因为这是开发商提供的版本; 2;认购书中的这一条款,要求乙方仔细阅读甲方公示的签约文本,并承诺不要求增加、减少或者变更任何合同内容或条款,是为了保证合同的公平性和合法性,避免因口头约定或误解而产生纠纷。 3.在签署认购书或其他相关文件之前,购房者应该仔细阅读其中的所有条款,确保自己完全理解并同意其中的内容。如果有任何疑问或不同意见,应该及时向开发商提出,以便进行沟通和协商。如果购房者认为某个条款不公平或不合法,可以向当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或律师咨询,了解自己的权利和可行的法律途径。

2024-01-02回复

0

0

还不知道怎么办?

立即发布咨询,每个咨询至少三位律师解答!

发布咨询

最专业快速的全能法律方案!

智能律师诊断

免费体验

合同纠纷法律知识

委托、行纪与居间合同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代位权诉讼

代位权诉讼是一种突破债的相对性原则,使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第三人主张权利,以此来有效保全自己债权的措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即当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根据《合同法解释》第14条规定代位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先履行义务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7条相关规定,先履行义务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即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一方负有先履行义务,而后履行一方享有先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由此可见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包括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债务履行有先后顺序、后履行债务人有丧失债务履约能力的极大可能。

优秀律师

蜜獾律所李 律师

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民间借贷

4.9

符元开 律师

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犯罪

4.9

张晰 律师

交通事故民间借贷劳动雇佣

4.9

胡思思 律师

婚姻家庭民间借贷刑事犯罪

5.0

立即咨询,至少三位律师解答

1

详细描述

尽量详细的描述咨询问题和纠纷焦点

2

律师解答

至少3名律师给予解答,请耐心等待

3

解答提醒

收到并查看律师回复,并及时追问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