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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详情

1 违约金种类

根据违约金的性质,可以将其划分为惩罚性违约金和补偿性违约金。我国《合同法》中违约金的性质主要是补偿性,有限度地体现惩罚性。

一、惩罚性违约金

惩罚性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若债务人违约,在支付违约金后,其他违约责任仍需要承担。故惩罚性违约金可以与任何其他违约责任并用,但是必须要明确其为惩罚性违约金,否则只能认定为补偿性违约金。

二、补偿性违约金

补偿性违约金是违约损害赔偿的替代,旨在减轻或避免对损失数额的证明责任。补偿性违约金不能与定金、违约损害赔偿并用。若约定了补偿性违约金,当事人不得再主张违约损害赔偿。但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2 补偿性违约金数额的调整

违约金过分高过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债务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适当减少。是否过高一般是由法官自由裁量,通常以超过损失的30%为标准。

违约金低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债权人也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适当增加。但是增加后的违约金不得超过实际造成的损失。

3 注意事项

一、违约金与定金的关系

违约金=合同约定的数额

定金=有效定金额×违约比例

当事人在主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又订立了定金合同且交付定金的,债务人违约时,债权人既享有违约金请求权,又享有定金罚则请求权。债权人可以选择其中对自己最为有利的一个。

债务人全部违约的,违约金与定金之间,选择数额较大的主张。债务人部分违约时,在违约金与按违约比例适用定金罚则的定金之间,选择数额较大的进行主张。

二、法院或仲裁机关调整违约金数额,必须是由债权人或债务人提出请求。合同当事人一方以对方违约主张违约金,对方以合同不成立、未生效、无效或者未违约进行免责抗辩,但是没有主张调整过高违约金的,法院若不支持其免责抗辩,应当解释不支持的原因,询问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调整过高的违约金(调整过低违约金的法院不需要释明)。一审法院认为免责抗辩成立且未予释明的,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支付违约金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

4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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