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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撤销详情

1 可撤销的情形

一、《合同法》第5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的情形: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权撤销合同。

三、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合同的权利。

四、《合同法》第74条规定在特定情形下债权人享有对债务人与他人合同的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 法院实务

一、法院在审查合同是否属于可撤销的合同时,主要是依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的法定可撤销情形,但是具体的“重大误解”“欺诈”“胁迫”主要还是看法官根据案件具体事实的裁量。主张“乘人之危”的,法官一般看合同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是否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二、法律明确规定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1年,如果权利人1年后才提起诉讼主张撤销该合同的,法院一般认为超过了1年的除斥期间,不予支持。

三、针对债权人的撤销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进一步阐释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都可以提起撤销之诉。合同法第74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一般是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3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3 注意事项

一、撤销权属于形成权,根据《合同法》第55条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二、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是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三、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4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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