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治热点
>
其它民商事
>
文章详情

电子保单如何做才能尽到说明提示义务 说明提示义务的认定

类型:法治热点

时间:2020-06-12

其它民商事

来源:胡旺旺

3351人查看

收藏

卡式电子保单,是一种新型的保险合同缔结形式,所缔结的是一个开放式的简易保险合同,该合同由保险业务员当面向客户宣传保险产品,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并交保费为要约,保险人收取保费为同意承保的承诺,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尔后只要是以符合保险人设定条件的个人资料通过网上的流程激活该卡的,保险人均接受其作为被保险人,只有激活保险卡后,电子保单载明的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保险人才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单子保单应如何做才能尽到说明提示义务呢?

保险

保险卡未激活前,被保险人尚未确定,持有该未激活的保险卡者还不能享有相应的保险保障,即保险合同成立至激活保险卡之前,保险人并不承担保险责任。通常情况下,具有投保意图的购卡者是投保人。购卡人以购卡的形式交纳保费,取得了激活该卡并获得相应保险保障的投保权利。购卡人既可以本人为被保险人激活该卡为本人投保,也可以他人为被保险人激活该卡为他人投保;既可本人使用,也可将投保之权利随卡转让,受让人亦可将卡再次转让。在卡被转让的情况下,只有激活者才能以确定的投保对象作为被保险人,在激活过程中根据投保流程,去阅读具体的保险条款以及保险人免责条款等说明内容,并根据保险人的询问,输入被保险人各种信息,就被保险人的情况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通过审核程序后,最终激活自助保险卡并生成电子保单。

在认定卡式电子保单投保人在投保时保险人是否尽到说明、提示义务时,应审查保险卡网上激活流程,只有保险人在激活流程结束即显示“投保成功”前,设置了投保申明、法律声明页面(含该保险卡保险条款,采用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等形式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且必须采用合理措施保证激活操作人阅读后再进入下一个流程,才能认定保险人已尽到说明、提示义务,进而适用该保险条款(含格式条款)。

0

0

0

0/300

暂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