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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与“治安处罚”的区别

类型:法治热点

时间:2020-06-12

行政处罚

来源: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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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处罚的主体不同。
治安处罚的主体是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主体除公安机关外还有税务、财政、工商、海关、外汇、港务等行政主体。


二、适用依据不同。
治安处罚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除了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外,还有其他的行政法律;
处罚种类不同: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等四种。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等7种。
三、追究时效不同。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时效为6个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效为2年。
四、当场处罚决定情形不同。
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五、当场收缴罚款的范围不同。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以下情况可以当场收缴:
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以下情况可以当场收缴:
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
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六、处罚决定的送达不同。
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七、听证范围的规定不同。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两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八、执行措施不同。
治安处罚中,公安机关对拒不执行的相对人可以适用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中,除了公安、海关、税务外,其他的行政机关则不能适用强制执行措施,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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