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治热点
>
其它民商事
>
文章详情

信息化时代 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

类型:法治热点

时间:2020-07-13

其它民商事

来源:小橙子

1382人查看

收藏

 

    《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近年来,爱奇艺在“超前点播”案败诉后,爱奇艺提交“用户观影记录”又再一次闹的沸沸扬扬。爱奇艺表示自己一直重视保护用户隐私,在超前点播一案中提交的所有信息是为了诉讼需要,而且申请了不公开质证,仅向法庭提供。吴某表示当庭询问过法官及爱奇艺的代理律师,爱奇艺并没有向法院提出“查看观影记录的申请”,也没有得到法院许可,是擅自收集了吴某的登录和观影信息。

    本案中,爱奇艺在其隐私政策中明确表示收集客户的观影信息是为了实现服务推荐功能、定向推送、改进产品,也明白网页浏览记录属于个人敏感信息。虽然爱奇艺表示自己只向法院提供,且申请了不公开质证,但是也有必要经过法定程序向法庭申请后再调取和提供。这既是对用户个人隐私的保护,也是对法律以及自己制订的隐私政策的尊重。

    我们已经进入了信息化时代,个人信息被电子商务中经营者收集与使用。换言之,不论是琐细信息还是敏感信息都掌握在电子商务中经营者的手中,电子商务经营者有义务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收集与使用,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防止个人信息被侵权,建立起电子商务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信任。

0

0

0

0/300

暂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