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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退休审批流程

类型:法治热点

时间:2020-07-02

其它民商事

来源: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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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业人员,以及城镇个体工商业者(含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流动人员以及其他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员”) 退休审批工作由县人社局行政部门负责,坚持公开、公正原则,坚持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原则,对申请退休人员的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等情况进行认定审批。参保人员退休实行申报制度。

  一、申报条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参保人员法定退休年龄已达到男60周岁,管理岗位女职工55周岁,非管理岗位女职工50周岁的,应当在法定退休年龄前60日内向用人单位或者档案保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用人单位或者档案保管部门在收到参保人员的退休申请后,对参保人员退休条件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材料报送到人社行政部门申报审批。由于本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

  3、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实际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

  二、申报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在一张纸上)一份;

  2、本人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首页、本人页在一张纸上)一份;

  3、本人申请报告(窗口填写)一份;

  4、本人职工档案一份;

  注:如果本人档案内容有需要辅助证明材料的,可一并提交辅助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报时间

  每月的1日至20日工作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21日至31日为内部业务处理时间。

  四、申报流程

  1、人社行政部门窗口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窗口人员”)在收到用人单位、档案保管部门或者本人(以下简称“申报人”)提交的申报退休审批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出具收件回执;

  注意:此收件回执一式两份,一份由申报人保管,一份由人社行政部门留存,以此作为职工退休审批结束后档案查阅或移交的证明依据。如若丢失或者损毁,由申报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2、窗口人员在受理退休审批业务后对职工的档案材料记载内容(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从事的工种等)准确、清楚、完整的,进行初审并录入系统,对档案内容不一致、有异议的需提交补充证明材料,经审核认定后录入系统;

  3、人社行政部门在收到申报人提交的申报退休审批申请及相关材料后,30日内完成退休审批工作;

  4、窗口人员在完成退休审批程序后会以短信、电话告知申报人审批结果,同时提交一寸免冠照片办理退休证。

  五、温馨提示

  申请审批过程可以由亲属或朋友代办,同时提交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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