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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无效的房屋买卖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应当是书面的

类型:法治热点

时间: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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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胡旺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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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的证明责任。不动产的买卖合同都是书面的,是否合法有效主要涉及买卖合同是否为预约合同、是否系伪造以及是否名为买卖等,查清相关事实后即可按照实体法的规范审查判断,在签订过程中要小心无效的买卖合同。

对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更多的争议在于买卖合同的签订时间是否系在人民法院查封诉争不动产之前。对此,买受人首先应当承担证明在查封前已签订合法有效书面买卖合同的举证责任。

若申请执行人对买受人举示的证据有异议,则应承担反证的举证责任,如对形成时间申请司法鉴定以确定买卖合同是否系倒签等。但是,不动产买卖合同在房管部门已备案的,则因备案合同的公示性而无需买受人进一步举证证明。在案外人向法院提交房屋买卖合同、付款收据、交房确认书等证据后,法院会初步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关系,如果当事人一方对案外人证明的事实存在异议的,法院会要求其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对方所述行为为虚假,当事人一方不能仅以“本案存在大量违法行为及疑点”为由,认为其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相关证据,要求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只有在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方认定该事实存在。但是,绝大多数情形下,申请执行人对于其主张的“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难以举证证明。如果异议--方不能直接举证证明该买卖合同存在合同无效事由的,法院将认定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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