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30年的房子有争议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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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买方遭遇限购政策无法过户,卖方看见蹭蹭上涨的房价反悔不肯过户,由此产生的纠纷数不胜数。许多当事人认为“签了合同我付了钱,房子我也住了,这房子所有权理应是我的”,然而法律并不是这么规定的。
《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因此,登记作为不动产所有权的生效要件。如果未办理过户登记,那么房屋所有权就是卖方的,不存在争议。那么买方该如何主张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可以这样主张
1、买房人以卖房人违约不履行合同为由要求出卖人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2、买房人以卖房人违约不履行合同为由要求出卖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或者违约责任。
在房屋买卖纠纷中,只要买卖双方签订依法成立的合同,未办理过户登记也不影响合同的生效。买方根据合同约定已履行主要义务后,卖方办理过户登记属于未履行交付义务,构成违约。而买受人请求协助过户的请求,属于合同履行,是债的给付之诉。给付之诉能否得到支持,不仅审查请求人有无合法的权利基础,还要审查标的是否存在履行障碍,即法律上、事实上不能履行,或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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