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治热点
>
其它民商事
>
文章详情

诉讼时效届满后 债务人继续履行债务或者继续履行部分债务

类型:法治热点

时间:2020-04-07

其它民商事

来源:胡旺旺

1027人查看

收藏

1、时效期间经过后,债务人自愿支付款项,又以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不予支持。

债权债务;诉讼时效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关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债务人在时效届满后又偿还部分债务的,应认定作出了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时效届满后第三人代为偿还部分债务,债务人在诉讼中自认该还款的有效性,应认定作出了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有关:‘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认定汕头建安对本案提起的诉讼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符合法律规定。

4、时效届满后债务人多次偿还部分债务,又以时效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不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诉讼时效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0

0

0

0/300

暂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