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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届满后 重新起算诉讼时效的情形

类型:法治热点

时间:2020-04-07

其它民商事

来源:胡旺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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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时效届满后,双方约定或者债务人承诺对债务进行重新结算、审计,或者约定其他付款的先决条件的,可认为债务人做出了“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

诉讼时效

       下面来看“郑玉林、如皋市金鼎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416号]”这则案例。

       最高法院认为:“依据原审查明的事实,2013年10月20日《如皋市金鼎置业有限公司股东会议纪要》第三项载明:‘关于叶宏滨、郑玉林与金鼎置业公司的债务问题。由欠款人与金鼎置业公司于2013年10月31日前进行结算,叶宏滨以其在金鼎置业公司的股权担保偿还以上债务。在郑玉林与金鼎置业公司的债务未清欠前,叶宏滨可以按其自己所持的股权比例向公司借款。吴良好、林国良、郑玉林、陈义国、佘俊咸按照本次会议确定的股权比例担保偿还以上郑玉林与金鼎置业公司的个人债务’。该项内容既体现了郑玉林与金鼎置业公司之间的债务要进行结算、清欠,又约定了相关人员对该债务提供担保。同时,该项内容中"郑玉林与金鼎置业公司的债务问题”应当是指郑玉林对金鼎置业公司所负的全部债务,郑玉林并未举证证明该约定不包括本案所涉债务。以上能够印证郑玉林已对金鼎置业公司做出同意归还包含案涉债务在内全部债务的意思表示。

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就债务进行结算、清欠,又约定了第三人对该债务提供担保,可认定债务人作出了同意归还债务的意思表示。

债务人提出付款必须以审计局出具审计报告或者法院作出判决为前提的,可认定对债务进行了确认。

债务人发出的函件中并未否认己方的还款责任,仅是以解决工程增量问题作为付款的前提条件的,可认定作出了同意付款的意思表示。

借贷双方在承诺书中对债务数额予以结算,可视为是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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