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治热点
>
其它民商事
>
文章详情

仲裁裁决被撤销的情形 仲裁裁决不被承认和执行

类型:法治热点

时间:2020-04-01

其它民商事

来源:胡旺旺

926人查看

收藏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 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这是仲裁裁决被撤销的情形。

仲裁裁决

   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超过该规定期限提出的,起诉将不会被受理或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在涉外经济交往中,企业经常在合同中约定某外国仲裁机构为争议仲裁机构。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涉及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等相关规定,存在仲裁裁决不能得到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法律风险。因此,企业需要注意防控该类法律风险,否则,企业的权利主张在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后即使取得了仲裁机构的支持,也可能因被我国法院拒绝承认和执行而造成损失。

   同样的选择国内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也存在类似风险:即使最终的仲裁裁决支持了我国企业的权利主张,尽管企业可以到对方当事人或其财产所在国申请执行,但是,可能面的风险是裁决不被其他国家承认和执行。

0

0

0

0/300

暂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