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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标的物风险转移的条件吗

类型:法治热点

时间:2020-01-18

股权与金融

来源:胡旺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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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物风险移的法律问题,虽然在法律条文中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实际的现实生活中的应用确是有一套规定,所以,这个条文不能随便滥用,要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下才可以应用到具体是真实案例中。

      首先,我们先了解一下标的物转移的概念,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了标的物风险转移的交付主义原则: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虽然有法律定义概念,但是没有规定使用该条款的条件。

      其实,标的物风险转移的条件有以下规则

       第一、使用标的物风险转移规则的首要条件是标的物是由于双方当事人之外的原因而导致损毁,例如,地震,火山爆发,海啸,火损等,只有由于这样的原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才可以使用这条规则。

      第二,标的物需要特定化,特定化不仅有利于防止卖方将自己毁损、灭失的货物称作交付给买方的货物而进行的欺诈,而且,有利于促使买方注意风险的转移,适时履行合同。货物特定化是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这就要求卖方在货物交付时间到来以前,将货物的数量、存放地点等书面通知买方,并在准备交付的货物上打上标志如买方的单位名称等,将货物特定化,即将货物划拨到合同项下。特定化的货物的风险在货物交付时间时就转移给买方。 

       第三、标的物完成交付,标的物风险转移的最后一个条件是标的物完成交付,交付后,标的物的损毁风险才最终转移给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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