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吊销执照实施机关
吊销执照的实施机关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由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的一个行政机关可以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即吊销执照的权力。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此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不能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注: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3)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