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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安治安处罚

一、公安治安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是指中国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法规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所实施的行政处罚。

(一)基本原则

1、行为与处罚法定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它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治安管理处罚应当由法律明文规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能认定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并不能适用治安管理处罚,这就是行为与处罚法定原则。

2、处罚与违法行为相当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也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3、公开、公正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也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公开是指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依据和被处罚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应公布于众。公正是指公平正直、没有偏私。在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过程中,首先应当平等地对待各方当事人,不以当事人的身份为实施处罚轻重的标准;其次,所给予的治安管理处罚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达到公正的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就要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4、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5、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实施处罚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手段,教育也是一种手段,通过处罚和教育,使其不再危害社会,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发生。

(二)处罚种类及适用

1、处罚的种类

(1)警告

(2)罚款

(3)行政拘留

(4)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2、处罚的适用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2)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3)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情节特别轻微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有立功表现的。

(4)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有较严重后果的;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5)应当给予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行政拘留处罚,但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情形: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七十周岁以上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6)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3、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1)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A.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情形(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a.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b.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c.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d.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e.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上述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B.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行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情形(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a.强行进入场内的;

b.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c.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d.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e.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f.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C.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情形:

a.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b.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c.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D.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的情形:

a.结伙斗殴的;

b.追逐、拦截他人的;

c.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d.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E.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的情形:

a.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b.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F. 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G. 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的情形:

a.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b.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c.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d.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2)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

A.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的情形: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

B. 处五日以下拘留的情形: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C. 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情形: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

D.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的情形: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E.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的情形:

a.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

b.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

c.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

F.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的情形: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

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G.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情形:

a.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

b.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

c.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

d.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

H.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或者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I.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的情形:

a.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b.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c.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J.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K.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3、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A.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的情形:

a.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b.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c.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B.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C.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的情形:

a.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b.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c.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d.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e.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f.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D.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情形:

a.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b.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c.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F.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G.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的情形:

a.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b.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H. 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I.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J.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K.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4、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A.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的情形:

a.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b.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c.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d.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B.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C.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的情形:
a.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b.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c.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d.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D.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对船舶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E.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情形:

a.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

b.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c.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有这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F.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G.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H.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I.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J.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情形:

a.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b.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c.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d.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K.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a.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b.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c.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d.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L.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M.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偷越国(边)境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N.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的情形:

a.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

b.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

O.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情形:

a.开他人机动车的;

b.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P.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的情形:

a.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

b.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

Q.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R.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S.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T.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情形:

a.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

b.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

c.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

U.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V.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情形:

a.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b.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c.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W.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情形:

a.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b.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c.吸食、注射毒品的;

d.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X.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Y.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Z.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4、处罚程序

(1)调查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2)处罚决定

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3)处罚的执行

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a.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

b.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

c.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在水上、旅客列车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或者到站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罚款之日起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被处罚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2 城建规划处罚

一、管辖机关-城建规划主管部门

二、一般程序:立案-调查-告知于申辩-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

三、常见处罚情形

(一)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2、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三)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四)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1倍以下的罚款:

1、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2、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3、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五)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四、监督管理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2、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4、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5、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

6、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2、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3、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3 国土处罚

一、管辖机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法律规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包括: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限期拆除;

(五)吊销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二、一般程序

(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会依法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符合立案条件的会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若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二)立案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人员会组织调查取证,有需要的可以委托鉴定。

(三)案件调查终结后提交调查报告,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以及法律依据、相关证据、违法性质、违法情节、违法后果,并提出依法是否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行政处罚的处理意见。违法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及需要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的,移送有权机关。

若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调查审理符合法定程序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

(四)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催告履行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可以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同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2、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

3、向社会公开通报;

4、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三、监督管理

国土资源上级主管部门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加强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工作的监督,并将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等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目前我国还建立了重大违法案件公开通报制度、重大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制度、国土资源违法案件错案追究制度,行政处罚决定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4 市场监督行政处罚

一、管辖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一)市场监督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

(三)对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有困难的,可以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违法情况移送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对于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

对广告主自行发布违法互联网广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主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二、一般程序

(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

(二)立案后,办案人员及时进行案件调查,依法收集、调取、检查证据。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案件调查终结,办案机构应当撰写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交由审核机构审核。审核机构应当自接到审核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于拟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办案机构应当将案件材料、行政处罚建议及审核意见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依法履行告知等程序当事人可自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要求举行听证,行使陈述、申辩权;对于建议给予其他行政处理的案件,办案机构应当将案件材料、审核意见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


5 卫生行政处罚

卫生行政处罚是指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单位、个人给予的行政制裁。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负责查处所辖区域内的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省级卫生行政机关可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地区的实际,规定所辖区管辖的具体分工。卫生部负责查处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卫生行政机关可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卫生行政机关处理;也可根据下级卫生行政机关的请求处理下级卫生行政机关管辖的案件。两个以上卫生行政机关,在管辖发生争议时,报请其共同的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

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

三、社会举报的;

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

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

二、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

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

四、属于本机关管辖。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常见法律问题:

一、卫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笔录经核对无误后,卫生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卫生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二、卫生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具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发的保存证据通知书。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卫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承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它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当事人有权申请承办人回避。回避申请由受理的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

6 交通部门的行政处罚

交通行政处罚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交通行政管理秩序,应当给与行政处罚的,由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规给予处罚的行为。

各级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可以作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证照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交通部直接设置的管理机构、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直接设置的管理机构依法可以作出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直接设置的管理机构的下设机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决定,依法可以作出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对涉外、涉台、涉港澳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权限,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违法行为需要给予的行政处罚超出本级交通管理部门的权限时,应将案件及时报送有处罚权的上级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处理。上级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办理下一级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下级交通管理部门对其管辖的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时,可以报请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决定。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简易程序: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执法人员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将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一般程序:交通管理部门必须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案件调查人员在初步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齐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送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对《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审核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事人可以在收到该通知书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由受送达人在《交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交通行证处罚文书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一、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三、对需继续行驶的船舶、车辆实施暂扣证照或者吊销证照的行政处罚,交通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发给当事人相应的证明,允许船舶、车辆驶往预定或者指定的地点。

四、案件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证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少于两人;

(二)询问证人和当事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告知其作伪证的法律责任;制作《询问笔录》须被询问人阅核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由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

(三)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现场进行勘察检查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

(四)对需要采取抽样调查时,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需要妥善保管的应当妥善保管,需要退回的应当退回;

(五)对涉及专门性问题的,就当指派或者聘请有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的部门进行鉴定,并制作《鉴定意见书》;

(六)证据可能来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并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7 农林水部门的行政处罚

农林水部门的行政处罚是指为了规范农业、林业、水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农业、林业、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效实施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制定相关办法对违反农业、林业、水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给与行政处罚。

农林水等部门事业费是我国预算支出中用于举办或补助农业、农垦、林业、牧业、水产、水利、气象等事业的费用。如技术推广费、良种推广费、荒地勘察设计费、植物保护费、畜牧兽医费、畜禽保护费、草原保护费、种畜场补助费、森林保护费、水产资源调查繁殖保护费、防讯费、修费、科学研究费、中等专业学校经费、干部培训费等。不包括预算支出中用于这些部门的基本建设支出、简易建筑费、挖潜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用等。


一、农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水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管辖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水行政处罚。林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林业行政处罚,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林业行政处罚交由下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下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重大、复杂的林业行政处罚需要由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二、水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没收非法所得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水行政处罚。《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水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水行政处罚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水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水行政处罚。

三、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两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各自的违法情节,分别给水行政处罚。

四、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向当事人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

(二)当场查清违法事实,收集和保存必要的证据;

(三)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四)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应当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的,可以交给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代收,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其住处或者单位,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即视为送达。直接送达农业行政处罚文书有困难的,可委托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代为送达,也可以邮寄、公告送达。邮寄送达的,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

8 环保行政处罚

环保行政处罚程序:

一、立案调查

(一)在处理投诉进行执法检查中,如发现案件有违反环保有关法律法规嫌疑,必须调查处理的,应填写《环保行政案件立案呈批表》,经领导批准予以立案。(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经审查,符合下列四项条件的,予以立案;

1、有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2、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3、属于本机关管辖;

4、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到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三)调查部门对案件进行现场调查取证。现场调查取证包括:

1、现场调查查看,了解情况,填写《现场检查笔录》;

2、询问当事人或知情者,或受害人,并填写《询问笔录》;

3、对现场进行影像、摄影、录音、收取证物等;

4、现场采取样本进行技术检验,取得监测报告。

二、处罚

(一)违法事实成立,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本部门法定代表人签发《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中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给与处罚或者给与较重行政处罚的,本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行政处罚必须报请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应以书面形式报告,经批准后方可作出处罚决定。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人民政府实施处罚的,应在提出处罚意见后,连同全部案件材料报人民政府决定是否实施行政处罚。

(四)免予处罚。调查发现无违法事实,或情节特别轻微,且没有造成污染损害的免予处罚,结案。

(五)一般程序:

1、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

2、当事人如要求对拟处罚内容进行陈述申辩的,必须接受其陈述申辩,并进行陈述申辩笔录;

3、拟定《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宋局长签发;

4、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

(六)听证程序:

适用于较大数额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以及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1、发出听证告知书;

2、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可以在听证告知书的送达回执上注明听证要求,或者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申请。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在收到当事人听证申请的5日内,确定主持人,决定听证的时间和地点。在听证举行的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3、举行听证会,并进行听证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4、组成审议部门对案件进行审议,拟定《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局长签发。

5、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执行

(一) 处罚决定的履行。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二)强制执行的适用。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 强制执行的期限。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并在下列期限内提起:

1、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未申请行政复议且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后起算的180日内;

2、复议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在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后起算的180日内;

3、第一审行政判决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后起算的180日内;

4、第一审行政裁定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后起算的180日内;

5、第二审行政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80日内。

(四)被处罚企业资产重组后的执行。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受到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等处罚后,发生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资产重组等情形,由承受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人、其他组织作为被执行人。

(五)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缴纳期限届满前,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

批准当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制作同意延期(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和收缴罚款的机构。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的最后一期缴纳时间不得晚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最后期限。

(六)没收物品的处理。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处理。

销毁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没有规定的,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由两名以上环境执法人员监督销毁,并制作销毁记录。

处理物品应当制作清单。

(七)罚没款上缴国库。罚没款及没收物品的变价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四、结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结案:

(一)行政处罚决定由当事人履行完毕的;

(二)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完毕的;

(三)不予行政处罚等无须执行的;

(四)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可以结案的其他情形。

9 回避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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