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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产停业详情

1 实施机关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是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责令停产停业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故也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实施,如公安机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

相关法条:

一、《食品安全法》第126条规定了10种情形,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安全生产法》第94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若有规定的7种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消防法》第65条第2款规定,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百元以上2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四、《反恐怖主义法》第93条规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或者责令停产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有关证照或者撤销登记。

2 适用条件

一、生产经营者实施了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

二、行为人从事加工、生产与人们的生命健康密切相关的(如药品、食品、保健品等)已经或可能威胁人们的生命健康的商品,或出版发行对人们的精神生活产生不良影响的出版物、音像制品等。

三、责令停产停业通常会附有限期,要求行为人在规定期限内停止生产或某项业务进行整顿,如果受罚企业在限期内纠正了违法行为,可以恢复生产、营业。但是具体期限法律并没有详细规定,由行政机关结合实际情况决定。

3 救济方式

一、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责令停产停业处罚决定不服的属于法院受案范围。而《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对复议决定不服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44、45、4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三、行政机关确有错误,因此造成损失的,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法》第4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法实施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可以申请赔偿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4 注意事项

一、责令停产停业与责令限期改正不同。责令限期改正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倾向于教育和纠正,而不是惩罚。责令停产停业属于行政处罚,带有惩罚性。

二、司法实务中,经常因为当事人的听证权利而产生纠纷。《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为了保证行政相对人充分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保障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举行听证的权利,若行政机关未告知当事人,则违反法定程序,应予以撤销。若告知后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应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

5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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