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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详情

1 实施机关

由于行政拘留在一定期限内会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具有一定的严厉性,为了防止权力滥用以及维护行为人合法权利,法律规定行政拘留只能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派出所无权决定行政拘留。行政拘留的执行场所为拘留所。拘留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按照政府机构序列设置。

2 适用对象

行政拘留一般只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自然人,不适用于我国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

(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70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

3 行政拘留程序

一、调查。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会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二、传唤、询问、取证。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三、决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行政拘留。法律规定行政拘留最长期限一般为15日,公民犯有两个以上应被拘留的行为的,公安机关分别决定处罚但可以合并执行,合并执行拘留期限最长不超过20日。

四、执行。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4 注意事项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的92条规定,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1日,折抵行政拘留1日。

二、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有新的违法犯罪嫌疑的,拘留所应当报告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机关处理;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收拘前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或者报告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机关处理

三、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不予收拘,并出具不予收拘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

(一)不满16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的;

(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四)被拘留审查的人患有严重疾病的;

(五)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

收拘后发现被拘留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拘留所应当立即出具建议另行处理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拘留决定机关应当立即处理并通知拘留所。

四、收拘时或者收拘后,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出具建议停止执行拘留通知书,建议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

(二)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

(四)因病出所治疗,短期内无法治愈的。

五、发现被拘留人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拘留所应当提请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人依法作出责令社区戒毒或者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六、行政拘留VS刑事拘留VS司法拘留

(一)法律性质不同。行政拘留是依据行政法律作出的行政处罚,是一种实体制裁,其本身具有惩罚性。刑事拘留是一种预防性措施,它是针对可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而采用的,本身不具有惩罚性。司法拘留则是一种排除性措施,是针对已经出现的妨碍诉讼程序的严重行为而采取的。

(二)适用对象不同。行政拘留适用于一般违法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人。刑事拘留适用于刑事案件中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一般是即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对象。而司法拘留则适用于实施了妨碍诉讼程序行为的所有人员,既包括当事人、诉讼参与人,也包括案外人。

(三)适用目的不同。行政拘留是为了处罚和教育一般违法行为人。而刑事拘留的目的则是保证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司法拘留的目的也是为了保障诉讼程序顺利进行。

(四)羁押期限不同。行政拘留和司法拘留的最长期限均是15日。而刑事拘留中对于一般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实施的最长期限是1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最长拘留期限为37日。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的期限最长为17日。

(五)实施机关不同。行政拘留只能由公安机关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实施。刑事拘留可以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机关采用。司法拘留由人民法院实施。

(六)与判决的关系不同。行为人基于其同一违法行为的行政拘留期限可以折抵刑期。刑事拘留的羁押期限可以折抵刑期。司法拘留与判决结果不发生关系,不因被司法拘留而减轻或免除刑罚。

5 常见法律问题

一、几种常见的行政拘留情形:

(一)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二)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三)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二、行政拘留后是否会留案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的通知规定,案底即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是指公民犯罪行为的记录。在我国一般指有过刑事犯罪前科的档案记录,由公安部门保存。

行政拘留不属于犯罪记录的案底,但是,被行政拘留的记录在公安机关的治安部门应当是可以查到的,故无法开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对报考公务员以及特殊部门雇员的当事人政审环节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三、行政拘留请假问题

被拘留人遇有参加升学考试、子女出生或者近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的,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提出请假出所的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拘留决定机关提出担保人,或者按剩余拘留期限每日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

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被拘留人案件无牵连;

(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担保人应当保证被担保人请假出所后按时返回拘留所。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请假出所不归或者不按时回所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处3000元以下罚款。被拘留人请假出所后按时返回的,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将收取的保证金及时退还交纳人;被拘留人请假出所不归或者不按时回所的,保证金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拘留决定机关在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12小时以内作出是否准予请假出所的决定。拘留决定机关批准请假出所的,拘留所发给被拘留人请假出所证明,安排被拘留人出所。准假出所的时间一般不超过7天。被拘留人请假出所的时间不计入拘留期限。被拘留人请假出所期满不归的,由拘留决定机关负责将其带回拘留所继续执行拘留。

四、关于同一行政违法行为既违反行政法规又违反刑法规定的处理问题

首先,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发现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如果行政案件尚未结案,可以直接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无须办理撤销手续。如果行政案件已经作出处罚决定,应当先行撤销行政处罚,再转为刑事案件办理。

其次,刑期折抵问题。《行政处罚法》第28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刑法第41条规定判决管制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刑法》第44条和47条规定,判决拘役或有期徒刑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2条规定,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1日,折抵行政拘留1日。

6 疑难问题

行政拘留暂缓执行问题

根据《行政管理处罚法》第107条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决定的,可以申请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条件包括:

(一)当事人已经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二)当事人主动申请暂缓自行行政拘留;

(三)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

(四)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担保人应符合:与本案无牵连;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限制;在当地由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由此可见,法律赋予被处罚人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权利,但是在设置的条件中表明最终是否同意仍然取决于做出这一决定的公安机关,从而使这一规定形同虚设,公民的权利难以得到实际救济。目前大多数国家对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都是进行司法审查,能够有效避免因权利与权力的不对等而造成的损害,笔者认为我国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借鉴国外相关规定,将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决定权转移至人民法院之下,使得行政拘留的决定机关和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机关分离,真正落实制衡权力和维护公民合法权利的法治理念。

7 相关法律法规

《行政处罚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

《拘留所条例》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

《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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