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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危害公共安全 还妨碍公务

类型:法治热点

时间:2020-03-27

民事执行

来源:C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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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被称为“城市毒瘤”,近年来,高空抛物伤人事件频频发生,不仅伤害他人的身心健康,而且影响大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与此同时,抛物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高空抛物,危害公共安全,妨碍公务
2019年12月25日22时许,温州瑞安市汀田街道某商业街上,木质椅子、门窗、装有热水的烧水壶等物品,下雨般地从天而降。
所幸,当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巨大的声响,已经惊吓到路人。因不知发生何事,也害怕会再次被高处坠落的物品砸伤,于是大家赶紧报了警。瑞安警方随即介入调查。
经走访调查,警方发现坠物是从五楼丢下来的,已经造成停放在街边的轿车受损,幸未造成人员伤亡。
随后,民警找到抛物楼层。住所屋内酒气浓郁,但不见醉酒人员。民警拨打了住户方某(男,32岁,江西人)的电话,要求其返回住所接受调查。电话内,方某极不配合,还开始对民警进行辱骂,“骂你有什么关系?关你什么事?”
通话期间,民警了解方某已回到住所楼下,于是下楼准备将其带回派出所进行下一步调查.谁知,在警车上,方某依然我行我素,拒不配合,躺在警车后座上发酒疯,期间用脚踢打警务人员。
据悉,方某当日在家饮酒后,与妻子发生争吵。期间他一时怒气难平,将家中物品从五楼窗户内扔出。
12月26日,方某因妨碍公务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高空抛物,危害公共安全,妨碍公务

扩展阅读:
高空抛物: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为有效预防和依法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提出16条具体措施。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

妨害公务罪:又称“阻碍执行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中国刑法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侵害的对象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并且是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2)在客观上表现为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所谓暴力通常表现为殴打、梱绑、禁闭等侵犯人身的强力行动;所谓“威胁”通常表现为以杀害、伤害、毁灭财产或毁灭名誉等形式实行精神强制。(3)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国家工作人员正在依法执行职务而有意用暴力、威胁方法进行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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