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猝死 共饮者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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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因饮酒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屡见不鲜。如果共饮者中的某人已经失控或者出现失控迹象,其他共饮者就应该予以救助,如采取通知其亲属护送回家或送医院等方法,妥善安置好醉酒者,这是先前共同饮酒行为产生的义务,如果违反了此义务,则具有主观上的过错,应承担法律责任。
真实案例
2019年7月的一天上午,阴雨蒙蒙,本打算去工厂上班的王小贝(化名),因雨势渐大,便掉头去朋友赵佑多(化名)家。下午六点左右,王小贝、赵佑多俩人又去厂里找到老乡李健(化名),三人相约到市区吃火锅。吃饭时,王小贝提议喝酒助兴,让李健与赵佑多作陪,但李健以开车不能喝酒为由,拒绝了王小贝的提议。随后,王小贝就买了一瓶白酒自己喝,期间还劝赵佑多和他一起喝酒,但赵佑多说不能喝白酒,就以啤酒为主,与王小贝相互敬酒。当晚8点多,李健称有事便先走了,此时王小贝已将一瓶白酒喝完,处于喝醉后的晕眩状态。
这时王小贝妻子来到店里欲将其带回家中,赵佑多则帮忙一同将醉酒的王小贝送上了出租车,赵佑多骑电动车回家。当晚12时左右,王小贝妻子发现王小贝呼吸停止,已死亡。随后,王小贝妻子要求共同吃饭喝酒的李健、赵佑多对王小贝酒后死亡一事承担赔偿责任。
得出事实
生活中类似于案例中饮酒人因醉酒受伤或死亡的情况并不少见。作为同席饮酒的人,事实上已经建立了法律上的关系,彼此之间存在法律上的相互提醒和照顾义务。
具体而言,在饮酒时对其他饮酒人一般应当承担提醒、劝阻、告知的义务,不让其过量饮酒;在酒后还要承担扶助、照顾、护送的义务,保障饮酒人的人身安全。
如果同席人没有尽到这些义务,就属于“不作为”,如果饮酒者出现了身体伤害或死亡,两者就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因果关系。
本案死者王小贝本人过量饮酒与其死亡具有直接的、主要的因果关系,应对自己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相约吃饭人员赵佑多在王小贝主张喝酒时未能尽到劝阻的注意义务,李健在王小贝喝醉时未能尽到照顾帮助义务,与王小贝的死亡事实具有间接的、次要的因果关系,因而也具有一般过失,应按一定比例分担责任。
此纠纷经东园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协议:赵佑多、李健各赔偿死者王小贝家属人民币6000元、10000元;赵佑多和李健二人共同承担死者王小贝的丧葬事宜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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