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治热点
>
民事执行
>
文章详情

《民法典》对肖像权新规定

类型:法治热点

时间:2020-06-23

民事执行

来源:C

9267人查看

收藏

  这次《民法典》对肖像权作出的全新规定,为做表情包和鬼畜视频的各位敲响了警钟!在制作表情包和鬼畜视频的你,可要先思考一下自己有没有触犯法律的红线啦!

  一次聚会上,同学把小A嬉皮笑脸玩耍的模样拍下,并把擅自在小A的照片上p了文字,上传到了网络……一时间 ,小A表情包在朋友之间广为流传,小A对此感到十分困扰……

  肖像权只是“禁止以盈利为目的擅自使用他人肖像”。如果不是以盈利为目的,只是纯粹的恶搞。小A应该怎么办呀?

  正在小A闷闷不乐时,一位朋友告诉他:“《民法典》规定‘未经允许不得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所以你这位同学的行为可能已经违法了哦!我们既要时刻遵守法律,又要在权利被侵害的时候及时维权,这样也是一种对法律的尊重呀!”

  小A若有所思:“嗯嗯,看来我需要和这位同学好好谈谈才行!”

  《民法典》人格权编:未经允许不得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肖像权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解读:表情包、鬼畜视频等最为时下流行的一种网络传播客体,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同学未经允许使用小A肖像制作恶搞表情,这样看似微不足道的小事,实际上涉嫌侵犯小A的肖像权。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人格权编还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即使是一段能够识别出具体人的声音,也不能随意制作成鬼畜音频获利哦。

0

1

0

0/300

暂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