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侵权之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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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大家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识并不陌生,夫妻公摊债务就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如一方因家庭经济陷入困难而向朋友借钱来补贴家用等,这些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和使用、收益、处分而产生的债务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虽然法院已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许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需要结合案情来确定。那么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侵权之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下面来看一则高院审理的案件怎么判决。
本案中尉小康、李小丽二夫妻中尉小康一人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再审申请人张峰人身、财产损害而形成的债务,是因尉小康个人的侵权行为及主观过错形成的侵权行为之债,该债务并不是为维持夫妻共同生产和生活而形成的必要支出和投入,因而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特征。夫妻中的另一方李小丽并未实施侵权行为,主观上也不具有过错,不符合承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故不应承担尉小康致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财产。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由此可见夫妻一方因身体受侵权而获得的赔偿并不是夫妻共有财产,而是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对而言,夫妻一方对他人的侵权之债,也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而是侵权一方的个人债务。综上,夫妻一方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形成的债务,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所以说,夫妻一方因实施侵权而造成产生的人身、财产损害造成的债务,不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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