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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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那么我国发生了大规模的新冠肺炎疫情,政府、社会组织、个人都众志成城,采取了相应的防控措施,对于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这种情况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吗?
下面我们来看一则有关以疫情为不可抗力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案例。
原告孙某是宁波市海曙区某楼盘一间公寓的房主,被告王某是网约房经营者。2018年11月,孙某将房屋租赁给被告王某用作网约房。双方约定房屋租赁期间为5年,租金支付方式为押一付三,每月租金2750元。
2019年11月24日,被告按期支付了3个月的房租。随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被告称因出于社会责任,已经全部取消春节订单并全额退款,2020年1月底,其曾与原告协商租金减免事宜,原告未及时回复。2月2日,涉案房屋所在的楼房采取全封闭式管理,不允许外来人员进入。被告认为案涉房屋已无法正常使用,符合不可抗力情形,要求与原告解除合同。
原告于2020年2月5日联系被告,表示愿意减免半个月房租,后期租金减免情况视疫情发展再协商,但被告坚持解除合同。
原告于是在2月15日向海曙法院提交诉状,诉称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合同长达5年,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不足以影响合同的继续履行,被告解除合同系违约行为,要求被告支付10000元违约金。
经过调解,当天下午5点,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解除合同,被告同意支付2750元违约金,且不要求原告退还尚未到期的租金,但因其人在外地,无法前往宁波腾退涉案房屋,希望原告给予其一定腾退时间。原告也答应等房屋封闭措施解除后再行腾退房屋。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虽然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也并非必然导致合同免责解除。
《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民法总则》第180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如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未履行义务一方可据此主张全部或部分免责。但,对不可抗力责任的免除,并非当然的全部免除,应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案情的事实情况,合同的履行期限、合同的履行内容来确定免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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