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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是鉴定意见吗   交通事故认定书性质

类型:法治热点

时间:2020-07-07

交通事故

来源:胡旺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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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法各自规定了证据的八种表现形式,比较后可以看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应该属于书证或鉴定意见。但是实质上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是鉴定意见。

      在刑事诉讼中,侦查人员不得担任同案的鉴定人。在肇事者涉嫌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等罪名时,交警部门会依法对其采取刑事措施。根据公安机关的办案程序规定,处理事故的交警不但是负责制作该案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人,同时也是负责该案刑事侦查的侦查员。如果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鉴定意见,那么作出事故认定的交警则必须对之后的刑事侦查予以主动回避,否则其取得的相关材料均属于“非法证据”。如果把交通事故认定书看做鉴定意见的话,那么可以说几乎所有的交通肇事罪案件都多多少少的存在问题。

      交通警察几乎都没有取得公安机关鉴定人资格,交警部门则根本不是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所指的鉴定人是指依法取得鉴定人资格并被公安机关鉴定机构聘任,从事法医类、痕迹检验、理化检验、文件检验、声像资料检验、电子物证检验、心理测试和警犬鉴别等检验鉴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一般是指刑侦部门的法医);《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所指的鉴定机构是指公安机关及其所属的科研机构、院校、医院和专业技术协会等依法设立并开展鉴定工作的组织(一般指刑侦部门下属的刑事科学技术研究室)。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规定交通警察必须取得公安部颁发的《鉴定人资格证书》才能上岗,也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规定交警部门必须取得公安部颁发的《鉴定机构资格证书》才能开展工作。而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和公安民警在没有取得上述证书时,是无权出具任何鉴定意见的;即使出具,也将因为鉴定人没有资格而导致鉴定意见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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