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男被女性“强奸”,不在强奸罪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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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男性强奸女性屡见不鲜,女性强奸男性和同性强奸也并不少见,生活中已经发生过多起女性性侵男性和同性性侵的案件,比如说三女人强奸16岁少年致其丧失性能力、夜晚寝室一男生强奸室友等。
1、女性“强奸”男性不构成强奸罪。在我国强奸罪是这样定义的: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所以,如果一个女人要性侵一个男人,只要不伤及身体,不长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男人根本没办法以强奸起诉。男生在这方面,真的非常非常弱势,甚连“强奸”这个词,都不对他们成立。女性强奸男性和同性性侵是不能以强奸罪论处的。即使犯罪事实已经十分清楚,但在我国构成强奸罪的两大要素一是违背妇女意志,二是强奸未成年人,并没有对女性强奸男性的规定,更不要说同性性侵了。
2、女性“强奸”男性可能构成的罪名。《刑法》修正案之后,女性不能单独成为强制罪的主体,但可以成为强制猥亵罪的主体。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男人也成为了强制猥亵罪的受害客体,所以女人强奸男人会按强制猥亵罪处罚。如果女性在侵犯男性的时候,造成男性身体损伤的,还可以以故意伤害罪来定罪!
3、女性“强奸”未满14周岁儿童可能构成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罪是指以淫秽下流的手段猥亵不满14周岁儿童的行为。刑法没有对猥亵儿童的具体方式作出列举,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认定。实践中,只要行为人主观上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猥亵儿童的行为,侵害了特定儿童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的,应当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与奸淫幼女构成强奸罪相对应的,“强奸”幼男或者猥亵幼男都构成猥亵儿童罪,而没有强奸幼男的罪名。
4、女性并不是不能构成强奸罪,女性在帮助或者教唆男性实施强奸行为时,是强奸罪的共同犯罪人,构成强奸罪。
男性强奸女性行为频发,从总体形式来看女性是明显的受害者,但男性被侵犯的现象也日益增加,在保护女性性权益自由的同时,男性性权益自由保护力度也应该加强,促进法治社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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