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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赔偿受害人可以从轻处罚吗 积极赔偿的认定

类型:法治热点

时间:2020-07-30

刑事犯罪

来源:胡旺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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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予以考虑“。2007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中再次强调,对于具有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也要依法予以考虑;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根据以上立法及司法解释的精神,法院在量刑时可以因被告人主动赔偿而酌情从轻处罚。积极赔偿受害人是可以从轻处罚的。

量刑

      但是在实践中,虽然犯罪嫌疑人想积极赔偿受害人,特别是取保候审了的想争取判缓刑的犯罪嫌疑人,但是受害人不谅解,既不会出具刑事谅解书,也不接受犯罪嫌疑人的赔偿,遇到这样的情况怎么办,那么犯罪嫌疑人的赔偿必须得落到实处,比如赔偿的钱财要到对方或对方家人手里,而不是仅仅是联系对方赔偿。

       最后,被告人对受害人的积极赔偿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范围,应当比后者宽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仅限于因犯罪行为而遭受到的经济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2013年1月1日实施的《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55条对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进一步做了规定: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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