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治热点
>
刑事犯罪
>
文章详情

精神病是免死金牌?

类型:法治热点

时间:2020-01-14

刑事犯罪

来源:程潇潇

1276人查看

收藏

2019115日,在长沙雨花区9岁男童罗琪(化名)被一成年男性殴打致死一案中,嫌犯冯某华有精神病史,曾于2010年两次入住精神病医院就治,一次历时四个月,一次两个月。

精神病犯罪、免责

  一、精神病犯罪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第18条的规定,精神病人涉嫌犯罪,须经过司法鉴定,确定其作案时的精神状态,分三种情况以区别对待,作案时,如果精神病人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由政府强制医疗;如果是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如果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也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以精神病史未必就是免死金牌,而是根据具体情况,根据罪行相适应原则处罚。”

二、监护人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可以看出,法律首先规定监护人担责,只有在尽到监护职责时才能减轻。

笔者认为强化监护人、医院的法律义务,凡是诊断为精神病且有暴力伤害他人倾向的,监护人和医院方面在治愈以前不得办理出院手续,否则将承担明确、严厉的法律责任。在司法上,强制医疗要完善实施。

0

1

0

0/300

暂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