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和总经理签了3个月试用期合同。6月14日 到期。随后在15日

1500550****

江苏省 南京市

仲裁与诉讼

2022-07-04

0元

3月14日和总经理签了3个月试用期合同。6月14日 到期。随后在15日总经理说正式员工的话现在工资有点高说要降点工 资然后加班费上涨一点 犹豫了一天然后答应了。16日开始上夜班 就没有时间去公司签正式合同26日凌晨总经理突然心梗 去世了 公司法人(注*总经理是韩国人,法人是中国人不是 同一个人) 就把我开除了说是三个月试用期到了不打算继续用人了。 我和总经理之间只有口头协议和聊天记录 身边也有同事了解情况 况且我还一直工作到月底 这种情况 能得到补偿吗?

补充图片

温馨提示:如果律师需要您提供更多的证据图片参考,请在此补充证据图片。

暂无律师回复

夏虹

律师
累计服务: 2531 | 法律水平: 4.8 | 服务态度: 4.8 | 社会资源: 4.8

咨询 TA

您想表达的是口头协议和聊天记录的问题吧,首先总经理代表的是公司而不是个人。即便他本人已去世,但其生前实施的法律行为仍然要由公司来承担。其次,您手中有与总经理的试用期合同,且有聊天记录、公司同事的证明。这足以表明你与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第三,一年以上不满三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合同和无固定期合同,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你对照一下,你签的是多长时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另外仅约定试用期的合同无效。第四。如果试用期约定无效,那么你就应该是正式期员工了。公司解释需要法定理由的,否则构成违法解除,公司需支付赔偿金。

2022-07-04回复

1

0

如在试用期内,公司可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合法解释

2022-07-04律师追答

马范君

律师
累计服务: 22096 | 法律水平: 5.0 | 服务态度: 5.0 | 社会资源: 5.0

咨询 TA

你好,像你所说的这种情况,只要有证据和证人存在的话,就可以据理力争。

2022-07-04回复

1

0

陈鸿雁

律师
累计服务: 2153 | 法律水平: 4.8 | 服务态度: 4.8 | 社会资源: 4.8

咨询 TA

试用期到了应该转正而不是开除,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劳动经济补偿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一)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单方面且合法地解除劳动合同的,即出现以下情形时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022-07-10回复

0

0

还不知道怎么办?

立即发布咨询,每个咨询至少三位律师解答!

发布咨询

最专业快速的全能法律方案!

智能律师诊断

免费体验

仲裁与诉讼法律知识

劳动诉讼

劳动诉讼,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或决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和判决的一种劳动争议处理方式,包括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仲裁委员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或调解书,另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活动以及仲裁机构应当受理却不予受理的情形。 劳动诉讼是解决劳动争议的最终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诉讼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是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人事仲裁

人事争议仲裁是由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照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居中仲裁,维护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的代表、聘用机关的代表、聘任制公务员的代表以及法律专家组成。目前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地(市、州、盟)、县(市、区、旗)均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独立办案,相互之间无隶属关系。根据《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13条规定,中央机关、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在京所属单位的人事争议由北京市负责处理人事争议的仲裁机构处理,也可由北京市根据情况授权所在地的区(县)负责处理人事争议的仲裁机构处理。中央机关在京外垂直管理机构以及中央机关、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在京外所属单位的人事争议,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也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情况授权所在地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

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即劳动争议当事人在起诉之前必须先经过劳动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现阶段,我国各县、市、直辖市普遍设立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大部分的劳动争议案件都由当地县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优秀律师

蜜獾律所李 律师

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民间借贷

4.9

符元开 律师

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犯罪

4.9

张晰 律师

交通事故民间借贷劳动雇佣

4.9

胡思思 律师

婚姻家庭民间借贷刑事犯罪

5.0

立即咨询,至少三位律师解答

1

详细描述

尽量详细的描述咨询问题和纠纷焦点

2

律师解答

至少3名律师给予解答,请耐心等待

3

解答提醒

收到并查看律师回复,并及时追问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