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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仲裁详情

1 适用范围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2条规定人事仲裁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人事争议:

(一)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2 人事仲裁程序

一、当事人申请

人事争议也应先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人事仲裁,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16条规定当事人应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申请仲裁时效,经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查确认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二、审查受理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受理,将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三、调解、仲裁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开庭审理人事争议案件5个工作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仲裁庭组成人员等书面通知当事人。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到庭后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在开庭前可以申请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

仲裁庭自受理案件到作出裁决前,会组织当事人双方自愿进行调解,当事人经调解自愿达成书面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仲裁调解书。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调解书由仲裁庭成员署名,加盖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庭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仲裁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进行仲裁裁决。

3 法院实务操作

一、人事争议仲裁是司法的前置程序,未经过人事仲裁的人事争议,法院一般也不会受理。

二、根据《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32、33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对仲裁裁决不服或一方不履行调解书、裁决书时向法院起诉。具体而言,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或者裁决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四、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但是仲裁庭认为有关证据由用人单位提供更方便的,应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如用人单位作出解除人事关系和不同意工作人员要求辞职或终止聘任(用)合同引发的人事争议,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仲裁庭认为需要调查取证的,也可以自行取证。

五、《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31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员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和代理人发现下述情况也有权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1、是案件的当事人、代理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3、与案件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这一规定不仅适用于仲裁人员,还适用于本案的书记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和翻译人员。回避成立后,会重新选定或指定仲裁员,当事人也可以请求已经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但是否准许是由仲裁庭最终决定的。当然,仲裁庭发现仲裁程序有必要重新进行的,即使当事人没有申请也可以自行决定。

4 常见问题

一、人事仲裁申请书怎么写?

根据《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17条规定,当事人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仲裁申请书,并按被申请人人数递交副本。且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及职务、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

2、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二、因考核、职务任免、职称评审等发生的人事争议能否进行人事仲裁?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36条规定因考核、职务任免、职称评审等发生的人事争议,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所以这几类人事争议是不适用于人事仲裁的。

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39条规定,受到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诉。受到处分的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申诉,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受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年度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考核组织申请复核,考核组织在1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部门或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其中,如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主管单位人事机构提出申诉。

所以,工作人员对事业单位做出的考核、处分、职称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申诉,但是不得申请人事仲裁。

5 相关法律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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