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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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大家经常听,平等、自愿、自由、诚实信用等,但就像武功里至高境界的武功,看似笨拙无形,但其实,最为博大精深。首先大家明确下同法的概念,合同法是指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因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等行为发生的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合同法只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地位不平等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第二:合同法是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的财产性关系,依据《合同法》第2条第2款关于婚姻、收养、监护等人身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而使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作为民法的组成部分的合同法,仅仅调整财产性关系,而不调整人身关系。
合同法的基本特征
(一)合同法是规范合同当事人行为的法律。民事法律规范中有的规范主体的行为,有的规范主体内部之组织机构。前者为行为法律,后者微组织法。合同法是行为法,规范合同当事人实施合同的行为。实施合同的行为包括合同的订立行为、合同的变更行为、合同的转让行为、合同的履行行为、合同的终止行为等等。法律之所以将合同行为作为规范的对象,一是为了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体现私法自治原则;二是为了平衡当事人的利益、维护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三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鼓励交易、助长流通。
(二)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动态财产关系的法律。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有静态财产关系和动态财产关系两种。静态财产表现微对财产的支配关系(例如物权关系),动态财产关系表现微财产的流转关系(例如买卖合同等交易关系)。
(三)合同法的规定基本属于任意性规定。法律规范有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两种。前者属于义务性规定,行为人必须执行。后者属于权利性规定,行为人有权抛弃。私法自治的核心内容是个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系本至于个人意志。私法自治的表现形式是义务自主。合同法是为义务自主而制定的。合同法的规范基本表现为任意性规定,而很少有强制性规定。
( 四)合同法既调整民事合同关系有调整商事合同关系。各国采取的方式不同,有民商事分立,还有在民事事合一的。我国主要采取的是民商立法合一的模式。
最后说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效力贯穿合同法的始终的根本依据。他是立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司法的基本原则,更是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行为的根本准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本质的反映,体现了合同订立和履行等行为的客观规律。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还反映了立法者在交易领域中的立法政策。
(一)合同主体的平等原则。
(二)合同自由原则。
(三)合同公平原则。
(四)合同诚实信用原则。
(五)鼓励交易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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