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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类型:法治热点

时间:2020-05-25

行政诉讼

来源: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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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争议并不是所有都可以进行行政诉讼,具体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还要看是否符合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法律规定,只有在范围内才能进行。那么行政诉讼具体受案范围有哪些?

行政诉讼 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提起行政诉讼还需要向法院提交书面形式的起诉状。
行政诉讼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诉讼,其在举证方面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诉讼中由于被告方负举证责任,有利于保护原告一方的诉权,且有利于充分发挥主体的举证优势,有效的推进诉讼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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