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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纠纷诉讼要“原告就被告”吗

类型:法治热点

时间:2020-06-12

行政诉讼

来源: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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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纠纷是生活中最常遇到的法律问题之一,“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老话说得虽然好,但遇到“老赖”拒不还账,自行讨债而不得,只能诉诸法院。

一、债务纠纷可以在家门口打官司
要起诉,首先要选择法院。谁都想在自己家门口打官司,不仅有所谓的“熟人好办事儿”因素,更重要的可以迫使被告为减少自己的损失而主动和解,还能减少因诉讼产生的各种其他附加费用,一箭双雕。我国法院管辖的基本原则规定是“原告就被告”,也就是说要去被告所在管辖法院进行诉讼,但实际上并非所有案件都适用这个原则。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规定:
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二、积极参加调解,避免赢了官司输了钱
有些时候,调解是必须的,如果当事人自恃胜诉无疑,拒不参加法院组织的调解工作,最终有可能要承担较多的诉讼费用。因此,积极参加法院的诉前调解和诉讼调解是十分重要的事情。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人民法院对受理的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可以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进行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第二条同时规定:“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调解。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规定:
发挥诉讼费用杠杆作用。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当事人接受法院委托调解的,人民法院可以适当减免诉讼费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与调解或者不履行调解协议、故意拖延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增加其诉讼费用的负担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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