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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基本原则有哪些

类型:法治热点

时间:2020-06-23

行政诉讼

来源:fl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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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规范行政行为实施的根本性准则,贯穿于行政法始终。不仅如此,在行政诉讼中,当我们无法找到具体的行政法规则时,还可以运用行政法基本原则来解决问题。那么行政法基本原则究竟有哪些呢?

依法行政原则

    (一)合法行政原则

       合法行政原则要求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的行政职权,必须由法律予以规定或授予。它包括两个方面,即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法律优先是指行政机关的任何行政行为不得与法律规定相抵触,即法律优先于行政。法律保留是指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由法律明确的授权,即法无明文授权不可为,这也是公法与私法的根本差别。

    (二)合理行政原则

       合理行政原则要求行政行为不仅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还要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即在合法的基础上还要合理。它包含三个方面,比例原则、平等对待以及正当原则。比例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作出首先要符合立法的目的;其次,在面对多种可以选择的手段时,要尽可能采取对人民利益影响最小的一种;最后,手段应按目的加以衡量,综合考虑。平等对待是指在同等情况下要同等对待,不同情况下要区别对待。正当原则是指行政行为应当符合一般的道德标准与生活价值观念。

    (三)程序正当原则

       程序正当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的决定时,必须遵循正当、公开的程序,让公众参与进来,表达自己意愿并进行监督。

    (四)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是指诚实和信用。诚实要求行政机关的发布的信息必须全面、真实、准确。信用要求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非有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者改变,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既得利益和合理期待。

    (五)高效便民原则

       高效便民是指行政机关应依法高效率、高效益地行使职权,最大程度地方便人民群众,从而更好地服务于人民和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

    (六)权责统一原则

       权责统一要求行政机关行使权力和承担责任要统一,即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侵权须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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