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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类型:法治热点

时间:2020-04-29

民事执行

来源: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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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全社会对执行工作的重视,法院受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数量急剧上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拒不执行,裁定罪
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构成条件
1.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2.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6.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7.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案例分析:张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2013年6月,被告人张某为其堂哥李某与罗某签订的鱼饲料买卖合同提供担保。后因李某未按期支付货款,罗某于2015年2月将张某、李某诉至法院。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立案后,对张某经营的鱼池及池中价值35万元的鱼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并于2015年6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张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罗某饲料款33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张某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罗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肇东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立案执行,依法向张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张某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又拒绝申报财产,并将已被查封的鱼池中价值35万元的活鱼卖掉后携款逃走,致使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于2016年9月将张某抓获,依法予以刑事拘留。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肇东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1月以被告人张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肇东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未经人民法院许可,擅自将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财产出卖,亦未将价款交给人民法院保存或给付申请执行人,又拒绝报告财产情况,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由此看来法院根据检察机关的起诉,依法作出判决,有力惩治了拒执犯罪,对此种抗拒执行犯罪行为起到了较好的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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