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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老师与未成年学生发生性关系,犯强奸罪获刑3年半

类型:法治热点

时间:2020-04-17

刑事犯罪

来源:C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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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多岁的老师,本应是积极向上,诲人不倦的角色,可江苏宿迁有老师却突发色心,前后6次与自己年仅13岁的学生发生性关系,行为不检简直让人愤恨!

28岁的卢某是江苏宿迁某学校的老师,本科学历,他在3个月时间内,在家中与一名13岁的女生先后发生了6次性关系。日前江苏宿迁市宿城法院对卢某做出一审判决,卢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半。同时禁止卢某在5年内从事教育及相关工作,禁止令期限从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

公诉机关指控,学生麻某出生于2004年1月,2017年5月至8月间,卢某在明知麻某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仍在自己家中的卧室里,与麻某先后发生了6次性关系。公诉机关认为,卢某奸淫幼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卢某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强奸罪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

不过,卢某的辩护律师提出,卢某与麻某发生性关系时,麻某是自愿的。另外,卢某属自首,且认罪、悔罪,没有前科劣迹。辩护律师建议对卢某从轻处罚。法院查明,卢某于2017年8月下旬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与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即使女性自愿,当事人的行为也构成强奸罪。对此,法院认为,卢某奸淫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卢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情节,法院一审判决:卢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禁止被告人卢某在5年内从事教育及相关工作(禁止令期限从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

值得注意的是:2015年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此次刑法修改的焦点之一是取消嫖宿幼女罪,嫖宿幼女罪是指刑法原第360条第2款的规定,即嫖宿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条款是中国在1997年修订刑法时增加的规定,使得嫖宿幼女罪成为单独的刑法罪名,与原来刑法中的强奸罪相区别。

此次刑法修改取消了其中关于嫖宿幼女罪的规定,对这类行为可适用刑法第236条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不再作出专门规定。刑法第236条第2款的规定是指,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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