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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中,接收货币一方是出借人一方还是借款人一方?

类型:法治热点

时间:2020-02-20

民间借贷

来源:肖慧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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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借款纠纷可以约定管辖法院。民间借贷合同属于借款合同的一种形式,《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约定法院需要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

民间借贷、管辖法院、约定管辖、合同履行地

        其次,未约定管辖法院,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法条只是对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做出的一般管辖规定,由于民间借贷纠纷具有一定特殊性,若对民间借贷纠纷适用一般管辖原则,可能会给出借方带来不便,因此,相关司法解释对借款合同纠纷的合同履行地进行了规定。

        最后,合同履行地中“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有区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而“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案涉借款是否出借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存在两种情形;即出借人所在地和借款人所在地。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是否出借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及其利息是否归还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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