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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之间可以签订协议免除某一方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吗?

类型:法治热点

时间:2020-02-18

婚姻家庭

来源:嘻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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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国,人口老龄化日趋严重,随之而来的便是父母的赡养问题,在某些家庭中,由于在子女成长中出现的这样那样的问题,再加上家庭里老人有多个子女,部分子女便不想承担起对老人的赡养义务,于是在几个兄弟姐妹之间便签订了一些协议,想要免除自己对父母的赡养义务,那么这种做法合理吗?

    首先,依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即对于生活能力存在一定困难的父母可以要求子女履行赡养的责任。

    那对于有一定生活能力的老人呢?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即在取得父母同意时,子女可以和父母进行协商,由各个子女分别照顾父母。但是当父母要求子女中某一方来进行赡养时,子女不得以任何原因拒绝。

    由此,可以看出子女之间不能签订协议免除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因为法律规定子女的赡养义务是强制性的法定义务,子女之间签订的任何和免除赡养义务有关的协议均为无效协议。除此之外呢,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从道德上也符合我国的孝道这个优良传统,并且,在当初自己小的时候,自己的父母也对自己照顾有佳,因此,赡养父母既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也是自己对父母养育之恩的一种报答,所以尽量不要签订什么免除赡养义务的权利。

    若确实是家庭条件有一定困难的,也可与其他兄弟姐妹进行协商,合理分工的对父母进行赡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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