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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骑共享单车导致死亡的法律问题分析

类型:法治热点

时间:2020-02-03

国家赔偿

来源:程潇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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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3月,上海一名11岁男孩在使用共享单车过程中与客车相撞被卷入车底身亡。死者父母将共享单车提供方连同肇事方诉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原告诉称,父母及孩子均未注册过共享单车,诉称ofo机械密码锁存在漏洞,孩子能轻易打开车锁骑行上路,故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878万元,要求法院判令ofo小黄车立即收回所有ofo机械密码锁,并更换为用户用完后必须锁住且儿童无法轻易打开的车锁。据了解,受害男孩自行解锁共享单车,并没有经过正当程序使用共享单车。

    一、 ofo公司无需承担责任。ofo公司是否承担侵权责任,要看ofo公司对男孩的死亡是否存在过错。根据ofo公司辩护可以看出,ofo公司为了禁止12岁以下儿童骑行上路,从产品设计、用户注册、使用协议、安全教育等多个方面规范管理,设立了多重关卡,禁止12岁以下儿童非法骑行。ofo公司共享单车采用的是实名注册,12岁以下儿童禁止注册。可以看出,案例中,ofo公司防范手段合法合理,未成年男孩违反协议以及法律规定,强行骑用共享单车导致死亡事件,ofo公司并没有过错,无需承担责任。

    二、未成年监护人应当承担监护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的公民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家长、老师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安全意识,不到法定年龄绝不骑车上路。达到法定年龄的,骑车上路时要遵守交通规则,礼让他人,保护自身安全。同时,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低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禁止其使用共享单车;监护人更不可以提供共享单车账户给其使用,一旦发生被伤害的后果,监护人就应当承担责任。

    三、对缺陷产品及时召回。主动召回,产品生产者通过调查评估,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缺陷产品主动实施召回。同时,相关行政部门应该适时介入调查,比如国家质检总局应根据《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之规定,依职权展开调查和召回工作。

    四、不适用公平责任。我们必须明确,公平责任不是可以随意适用的,具有三个必备条件,分别是实际发生的严重损害;受害人的损失(损害)与行为人的行为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双方当事人都没有过错,并且案件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本案中受害男孩的死亡结果与ofo公司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因此ofo公司不适用公平原则承担责任。

    总之,随着共享单车行业日益繁荣,而由共享单车发生的事故日益频繁,防止低龄未成年人冒险使用共享单车,既要求共享单车管理者要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同时需要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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