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同居与重婚罪的界定终于搞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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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通常都会产生一种错误的认知,非法同居是构成重婚罪的前提,构成重婚罪必须有非法同居的事实认定,通过看下面这篇文章,大家就不会出现这样的认知错误了,会对非法同居和重婚罪有一个清晰明了的界定。
我国现行《婚姻法》自1980年颁布施行以来,仍有很多人未依法去民政部门登记结婚,而是直接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即所谓“事实婚姻”。为了加强对婚姻家庭的管理,1994年2月1日国务院颁发施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当事人从取得结婚证起,确立夫妻关系”,“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随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4月4日印发法发[1994]6号《通知》,再次强调“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对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应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在此之前,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也明确地规定:“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考虑到我国当时仍存在大量的事实婚姻,依法进行结婚登记仍需逐步引导,不能一刀切,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12月14日作出《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法复[1994]10号):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非法同居分为无配偶者之间的非法同居与有配偶者与无配偶者、有配偶者的非法同居两类。对于无配偶者之间的非法同居,因双方均没有婚姻关系的存在,因此,任何一方与第三方登记结婚均不构成重婚。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3)与原配偶未登记而确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实婚后法律婚型。
(4)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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