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的生效,傻傻分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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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咱们一般老百姓的看法是,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后合同成立,便自然生效了,通常情况来说,合同成立后合同就生效了,但是在特殊的合同中就不是这么一回事了,下面让我们把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要件阐释清楚,便于大家区分。
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对合同的标的、数量等内容协商一致。主要反映当事人的合意,是一种事实判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之规定,非要式合同,合同主要义务已经履行,一方没有异议并接受,依法应当认定合同成立;《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虽然合同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约定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但一方当事人不正当地阻止合同生效条件成就,该合同视为条件成就,已发生效力。
合同成立要件分为一般成立要件和特殊成立要件,其中一般成立要件包括:
1、有合同当事人;
2、当事人形成合意,就合同内容达成一致;
3、合同内容明确。
特殊成立要件包括:要式、要物。不具备二者其一均会导致合同不成立。
合同生效,是指国家对合同效力的认可,它强调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其反映了立法者意志对当事人合意的干预,是一种价值判断。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其要件分为一般生效要件和特殊生效要件,一般生效要件包括:
1、当事人具有缔约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标的确定;
4、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及公序良俗。
特殊生效要件包括:需要办理审批、登记手续;附延缓条件;附始期。不具备一般生效要件将会导致合同无效、效力待定、可撤销。不具备特殊生效要件的,将会导致合同未生效。
还有几种特殊的合同需要一定的条件才会生效:
1、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2、保管合同。《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质押合同。《合同法》第64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4、定金合同。《合同法》第90条第2项规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已经做了详细的阐述,请大家仔细阅读,注意有些合同的生效并不以成立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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