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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父母资助的房产离婚时怎么分割 夫妻共同房产分割

类型:法治热点

时间:2020-07-02

婚姻家庭

来源:胡旺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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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两口结婚后通常会面临买房问题,一般父母都会资助自己孩子买房,那么这种资助怎么定性呢?是对夫妻的赠予还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予,婚后父母资助的房产离婚时怎么分割。

张某婚前拥有房屋一套,后张某与王某相识恋爱,并于20173月登记结婚,婚后两人为改善居住环境,将张某婚前所有的房屋出售并由张某的父母资助20万元,全款新置一套三居室房屋,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后两人因感情破裂决定离婚,但对该房屋的分割产生分歧。

房屋是婚后购买并登记于夫妻双方名下,张某父母给予的资助可视作是对张某与王某二人小家庭的赠与,该三居室房屋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王某有权要求分割。

对于张某父母给予的20万元资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若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则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但张某父母在资助时并未签订赠与合同也未明确约定该20万元只赠与张某个人,不应认定是赠与张某个人,应认定为是对张某和王某两人小家庭的赠与。

综上所述,该三居室房屋虽然是由张某出售婚前房屋及张某父母提供资助作为出资购买,但其是在张某和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取得的,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某有权要求对其进行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共有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 工资、奖金; () .生产、经营的收益; () 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在本案中,购买该三居室房屋的部分钱款是婚后出售张某婚前所有的房屋所得,属于张某和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生产、经营的收益,该部分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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