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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自己的东西,也构成盗窃罪吗?

类型:法治热点

时间:2020-04-23

刑事犯罪

来源:C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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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都有归属,那么属于自己的物品不在自己身边,暂时不能取回的情况下,用一些非常的手段“拿回”自己的东西是否构成盗窃罪呢?

早前就有过这样的一个案件:小张(化名)将自己的一台价值4000元的电脑交给电脑维修中心的小严(化名)修理,在电脑还未修理好之前,小张潜入维修中心,将自己的这台电脑盗走。案发后小张被抓,检察机关以小张犯盗窃罪将之公诉至法院。

再看一起真实案件:车主偷回自己的车,因盗窃被逮捕!

犯罪嫌疑人廖某怎么也没想到,会因为偷回自己被扣的三轮车,被公安机关以盗窃罪名逮捕。

10月3日早上8点,阳朔县交通局的工作人员上班时发现之前因涉嫌非法营运被暂扣的三轮摩托车不见了,系车的铁链被剪断,旁边还有一个遗弃的编织袋,工作人员立即拿出手机向领导汇报…

谁这么大胆,敢来交通局盗窃,接到电话后,交通运输执法大队副大队长郝某立即安排人员调取了前一天的监控资料。监控录像显示10月2日18点30分左右,三名男子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到交通局院内,然后用钢筋钳将锁车的铁链剪断后,将三轮摩托车车盗走。

取得监控录像后,交通局立即向阳朔镇派出所报警。

阳朔镇派出所接到报警后,立即对该案进行侦查,很快便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廖某、陈某、唐某,同时嫌疑人廖某也正是被盗三轮摩托车的车主。通过摸排蹲守,阳朔镇派出所一举将犯罪嫌疑人廖某等三人抓获归案。

多数人认为,盗窃是偷别人的东西,自己的东西不存在偷的问题,车是自己的,当然不能属于盗窃,顶多作为一般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然而,根据司法理论和实践,这种行为可被认定为盗窃行为,数额达到2000元以上则涉嫌盗窃罪。

因为财物被依法扣押,此时占有权转移到执法机关,执法机关成为车辆的合法占有人,即已临时成为公共财产,这种占有权受法律保护。同时,执法机关成为车辆的合法占有人后,执法机关就产生了对该财物的保管责任,在保管期间财物丢失和损坏,属于保管不当,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目前,嫌疑人廖某已被阳朔县检察院批准逮捕,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制裁。

关于盗窃罪的法律规定

在我国,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的成立与否,关键看其行为是否符合该罪的基本特征:

1、客观上表现为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即:

(1)盗窃罪的对象是他人占有的自已的或他人的财物;

(2)盗窃罪的行为是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

(3)盗窃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

2、犯罪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3、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已的盗窃行为会发生侵害公私财产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还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在上面两起案件中,小张和车主的行为都符合该罪的基本特征,因此成立盗窃罪。

偷抵押物、偷运管所暂扣车辆……理直气壮辩驳“拿走自己的东西怎么能算是偷?”却着实像个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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